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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税务局:跨年发票的税前抵扣问题

12-30 跨年发票 我要评论

受理号:

14400000020221228155019444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跨年发票的税前抵扣问题

内容:

你好,我司今年向其他公司支付了相关费用,但对方表示今年已封账,要明年才能开具发票,请问今年的这项支出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正常在税前扣除吗?明年再取得的发票应如何入账?

咨询人:

郑一

咨询时间:

2022-12-28 15:51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12-30 15:29

回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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