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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地税发[1998]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是否追缴税款的通知

09-29 桂地税发[1998]77号 我要评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是否追缴税款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8]77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是否追缴税款的通知》(国税函[1998]172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此文进一步明确,请一并依照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凡是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纳税义务人又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除按本《通知》执行外,具体计征办法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第十一条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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