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广西  >  南市税函〔2020〕19号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南宁市新民中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函

南市税函〔2020〕19号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南宁市新民中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函

09-29 南市税函〔2020〕19号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南宁市新民中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函

南市税函〔2020〕19号

全文有效

2020.3.17

南宁市新民中学:

你校《南宁市新民中学关于申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你校是2019年4月24日经南宁市行政审批局依法批准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501007297859817)。业务范围:完全中学(全日制学历教育);高初中语、数、外、史、地、物、化、生基础知识补习和能力训练,初高中数、物、化、生、计算机奥赛,初高中语、英知识竞赛辅导(非学历教育)。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你校从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凭南宁市行政审批局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在有效年度内享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你校取得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收入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