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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地税函[1997]第2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柳州铁路局从1996年起恢复征收部分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09-29 桂地税函[1997]第29号 我要评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柳州铁路局从1996年起恢复征收部分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桂地税函[1997]第29号

全文有效

1997年3月14日

柳州铁路局:

      你局《关于对柳州铁路局从一九九六年起恢复征收部分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柳铁财函[1997]24号)收悉。关于铁道部驻桂单位资金帐簿征收印花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局[1989]国税地字第4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4]财税字第5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的营业帐簿,只是给予在“七五”和“八五”期间暂缓缴纳印花税,并没有给予免税,因此,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驻桂单位资金帐簿,在按规定恢复征收印花税时,应以恢复征税时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贴花,以后年度增加的金额,仅就增加部分金额贴花。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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