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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地税发[1997]第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延期使用旧版普通发票的通知

09-29 桂地税发[1997]第3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7]19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延期使用旧版普通发票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7]第3号

失效

1997年1月13日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的通知》(桂地税发[1996]171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自治区地税局审核同意,对各地、市地税局报经自治区地税局批准的使用全国统一发票防伪纸印制,并已套印地税局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各种旧版普通发票(不含货物运输普通发票),可以延期使用,具体详见全区各地、市地税局旧版普通发票延用审批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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