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6]216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局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桂地税发[1996]172号)精神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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