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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国税函发[1996]29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09-29 桂国税函发[1996]295号 我要评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函发[1996]295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稽查工作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46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涉外税务稽查工作的通知》(桂国税发[1996]104号)的要求一并贯彻执行。同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地要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税务稽查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根据稽查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情况,对下述偷、避税案件,须上报区国税局,并由区国税局参与或负责组织查处:

       1.纳税人采用转让定价等手段进行避税,经当地税务机关初步认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税收入额在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的案件。

       2.偷税、骗税、欠税、抗税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初步认定数额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案件。

       3.虽不达到上述金额,但跨地、市偷税、避税需要区国税局协调处理的案件。

       4.其他需要区国税局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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