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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国税发[1996]第3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我区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通知

09-29 桂国税发[1996]第313号 我要评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我区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6]第313号

全文有效

1996年10月21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468号、469号通知要求,以及我区《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结合现阶段涉外税收特点和征管现状,现对深化我区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县的涉外税政业务由税政(涉外)科(股)负责。

  二、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市的涉外分局仍予保留。涉外分局内部要设立征管和稽查机构,具体负责本局涉外税收征管、稽查工作。涉外分局办税服务厅应按《实施方案》中对城区分局的要求进行运作。

  三、除上述五市外的其他市、县,其涉外税收的征管统一集中在城区分局进行。凡是有10户以上外商投资企业或年涉外税收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市、县,应在城区分局的办税涉外服务厅中单设一个涉外税收窗口,指定人员负责税收的税法宣传、税务登记、税务咨询、纳税申报、稽核、信息采集、计会统报表上报等工作。

  四、涉外税务稽查。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市的涉外税收实行两级稽查,即日常稽查和专项稽查由涉外分局负责,其稽查人员比例在1997年底前应占分局人数的40%;重点稽查由市稽查分局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其他地、市、县的涉外税务稽查工作由稽查分局指定人员负责。涉外企业较多的市、县也可成立涉外税收稽查分局(所)。所有从事涉外税务稽查人员均应熟悉涉外的各项政策,严格执行涉外税收审计、检查规程,并报经区国家税务局审查后发给涉外税务检查证。

  五、加快运用计算机管理涉外税收的工作。各地应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使用计算机,完成并网运作,设在城区分局中的涉外税收服务窗口,应当使用计算机管理,以提高监控能力和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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