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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国税局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申报纳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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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国税局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申报纳税的通知

南国税发[1996]102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县局:

      为适应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提高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降低税收成本,现决定对个体工商业户实行按季申报纳税的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的对象在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管辖的个体工商业户均属按季申报纳税的对象。

      二、实施的基本原则

      1、主管税务机关于季前二个月核定个体工商业户下一季度定额税款。

      2、个体工商业户在每季前一个月1日至10日按季申报下季度应纳税款。

      3、个体工商业户经营不足一季度的,于经营期满月份终后1日至10日持有关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4、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辖区内个体工商业户的具体情况,按路段或商场分批进行申报纳税。

      三、实施的宣传工作各分局(县局)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向市局征管科汇报。

      四、实施的时间本通知自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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