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广西  >  桂国税发[1996]1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6]1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09-29 桂国税发[1996]127号 我要评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6]127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2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我区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具体办法仍按区财政厅、区国税局、区地税局桂财商字[1995]第66号的规定办理。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