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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国税发[1996]1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09-29 桂国税发[1996]103号 我要评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6]103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第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我区社会福利企业税收返还审批工作,仍按自治区国税局桂国税发[1995]159号通知办理,并增报企业上年度实际退库税款数、当年上报审批前增值税实现数及预计全年退库数。

      校办企业税收返还及减免税审批工作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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