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南宁市中小学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宣传动员工作的通知
南市税发〔2020〕95号
全文有效
2020.9.7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各县、区税务局,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各事业办、民办学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53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的通知》(厅发〔2020〕3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南宁市中小学校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宣传动员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各级税务、医保、教育部门要按照便民高效、分工协作的总思路,共同做好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宣传动员工作,实现在校学生应保尽保,确保在校学生医疗保险待遇及时得到享受。
二、责任分工
(一)医保部门负责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登记及待遇发放工作。
(二)税务部门负责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
(三)教育部门及各中小学校负责做好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宣传动员工作。
各级医保、税务、教育部门应发挥各自优势,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动员工作。
三、参保登记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广西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精神,中小学教师不再承担社会保险信息采集录入与收费任务。
南宁市中小学生按以下规定办理参保登记:
(一)在校生在南宁市医保系统已有有效参保登记信息的,无需重新办理参保登记。
1.仍在原学校就读的在校生可按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途径直接缴费。
2.各城区辖区内的入学新生,包括幼升小、小升初、初升高,(市直属中小学校到对应的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各城区管理部)办理参保单位异动后,按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途径缴费。
3.农村在校生在户籍所在地的县、区内就读学校变动的,无需办理参保单位异动。
(二)在校生在南宁市医保系统无有效参保登记信息的,可通过以下途径办理参保登记。
1.南宁市户籍的在校生可凭户口本到户籍地所属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或登录“南宁人社”微信公众号、爱南宁APP,选择就读学校办理参保登记。
2.非南宁市户籍的在校生,可凭入学通知书或学校(合规托幼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就读学校所属辖区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有条件的地区可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由学校提供新生入学名册交由医保部门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或异动。
符合政府代缴条件的困难特殊人群(城乡低保人员、特困人员、孤儿、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人员、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及其子女),须在户籍所在地参保缴费,医疗救助对象在认定地参保缴费。
四、缴费方式
在校学生及家长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支付宝市民中心、微信城市服务、12家合作金融机构网点(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北部湾银行、桂林银行、柳州银行、农村信用社)、移动智能终端(POS机)、广西税务APP、广西政务APP、广西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渠道自行缴费。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各级税务、医保、教育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配合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切实做好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缴费宣传动员工作。
(二)统筹协调,分工协作。各级医保、税务、教育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工作衔接,建立联动机制,定期对接沟通,共同研究优化参保缴费服务工作。
(三)宣传发动,精心组织。各级税务、医保、教育部门要通过召开动员会、张贴海报、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积极向在校学生及家长发动宣传,引导广大在校学生积极参保缴费,确保在校学生及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