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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地税函发[1996]1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大化水力发电厂发电厂房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09-29 桂地税函发[1996]175号 我要评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大化水力发电厂发电厂房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桂地税函发[1996]175号

全文有效

1996年1月1日

河池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广西大化水力发电厂发电厂房征收房产税的请示》(河池地税报[1996]43号)收悉。广西大化水力发电厂将发电厂房作为建筑物(或称水工建筑物)列入固定资产帐而不作为房产核算,应否征收房产税问题,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第一条的规定即:“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该厂的发电厂房已按固定资产入帐,虽不作房产单独核算,但完全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上述房产的解释范围。因此,不论其财务是否按房产作帐,均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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