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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地税发[2004]19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09-29 桂地税发[2004]192号 我要评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4]192号

全文有效

2004年6月3日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4]1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认真学习。对涉嫌税收犯罪的案件,税务机关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本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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