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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海城区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印章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海城区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印章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海城区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0.12.21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及自治区相关管理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名称的印章和牌匾应当同时使用壮汉两种文字制作要求和有关规定,自2020年12月21日起启用新印章,原印章同时废止(见附件)。

特此函告。

附件:新印章和废止印章印模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海城区税务局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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