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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医疗保障局 钦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钦州市医疗保障局 钦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钦州市医疗保障局 钦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0.3.17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9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从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对全市企业及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按8%减半征收,生育保险不实行减半征收政策。

(二)2020年2月份已征收的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用于抵扣以后月份的缴费。

二、其他事项,按照桂医保发〔2020〕9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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