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东兰县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东兰县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8.7.20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东兰县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东兰县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东兰县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 东兰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东兰县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1 |
东兰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
2009年9月17日 |
兰地税发〔2009〕40号 |
附件2
兰地税发〔2009〕40号
东兰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东院税务分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桂政发[1987]48号)第七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现就东兰县范围内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缴纳期限作如下调整:
一、以房产原值作为房产税计税依据的,房产税分上、下半年征收,第一季度征收上半年,第三季度征收下半年。
二、以房产租金收入作为房产税计税依据的,房产税按次征收。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分上、下半年征收,第一季度征收上半年,第三季度征收下半年。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00九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