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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地税发[2003]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09-29 桂地税发[2003]31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7]19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3]31号

失效

2003年10月21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各高校后勤实体(包括高校后勤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后勤中心、高校后勤集团等)和社会力量、企业投资建设的学生公寓,必须有投资者与高等学校签订的安排高等学校学生住宿的协议合同,在协议合同规定内其用途没有变更的,按实际安排住宿的学生人数所取得的收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学生公寓的收费标准必须报经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其免税收入必须与其他收入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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