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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地税函[2003]4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空白处使用权归属问题的批复

09-29 桂地税函[2003]413号 我要评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空白处使用权归属问题的批复

桂地税函[2003]413号

全文有效

2003年7月23日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发票空白处使用权归属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局关于经批准印制冠名发票的单位,能否在冠名发票空白处发布广告或向广告商提供其使用权归属,并以此取得收入的问题。由于此事涉及各种关系较为复杂,总局对此要求我们持谨慎的态度,在我区地税局尚未制定出相关制度、办法之前,暂不批准企业在冠名发票上做广告。

  二、你局关于能否出卖广西地方税务系统统一发票上空白处使用权用于发布广告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管理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的管理工作。国家税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而“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为了维护发票的严肃性,在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没有作出统一 规定之前,税务系统统一发票空白处使用权不能出卖给广告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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