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广西  >  桂国税函[2003]50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3]50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09-29 桂国税函[2003]509号 我要评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3]509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此通知下发之前,我们已按国家税务总局答国家经贸委“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函批复的免征增值税文件仍然有效。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