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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地税发[2003]8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

09-29 桂地税发[2003]84号 我要评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3]84号

全文有效

2003年5月19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税收工作实际,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纳税人服务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也是纳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各地要把贯彻执行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并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创造性的开展纳税服务工作。

  二、我区做好纳税人服务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办税服务厅窗口服务为平台,建立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纳税人服务为一体,管理与服务并重,用规范、统一、热情、高效的服务改善征纳关系,争创一流的管理,一流的服务,一流的形象为目标的,具有广西地税特色的纳税人服务体系”。

  三、健全纳税服务体系,积极推广电子报税,网上报税,电话语音,邮寄报税等多种报税方式,方便纳税人纳税。

  四、完善税法公告制度和税务公开制度。

  五、继续推行文明办税“八公开”,完善服务承诺制,健全首问责任制,深入开展争创“青年文明号”活动。

  六、各级地方税务局要设置专门工作人员分管纳税服务工作,以保证纳税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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