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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二[19]字[89]第1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拨付专业银行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09-29 税二[19]字[89]第121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9]161号),此文件已失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拨付专业银行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税二[19]字[89]第121号

失效

百色地区税务局:

      你局(89)税一(11)字第51号文悉。关于区人民银行拨付专项贷款"拨付专业银行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资金"是否属县支行自有流动资金的问题。经了解,该款项是中央在每年拨付各地的信资贷金中,专用于扶贫的信贷资金,不属地方银行自有流动资金。经研究对平果县支行误作为自有流动资金已缴纳的印花税款8760.5元,我们意见应给予办理退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七日发:

本局计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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