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个人所得税征管实行提成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预字[1995]第66号
失效
1995年10月6日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自1991年1月1日起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来,我区各级税务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依法治税,加强了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收入显著增长。但由于个人所得税覆盖面大,税源零散,公民纳税意识比较淡薄,加上税务部门征管力量不足,征管手段落后等原因,个人所得税流失仍比较严重。为了更好地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逐步改善征管手段,调动各级税务部门增收的积极性,减少个人所得税流失,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个人所得税实行增收提成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的提成比例
按照个人所得税实际收入比上年增收部分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业务经费,各地不准自行扩大提成比例和范围。
二、个人所得税的提成办法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要全额入库,比上年增收部分提成的百分之二十,待年终决算结束后,各地市县财政局根据实际提成数,办理拨款手续,列“税务事业费支出”科目。
三、个人所得税提成的使用范围
个人所得税按规定提成的收入部分,是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经费来源之一。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应从严掌握这项经费的开支,重点用于改善征管手段和办公条件,补充业务经费不足和协税护税人员补助等。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切实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把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推向一个新的水平。
本办法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时间暂定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