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桂财财税字[1995]第29号
全文有效
1995年9月11日
各地、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6号《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军工科研生产调整改革问题的批复》(国函[1994]93号中“地方军工企业可参照执行”的规定,我区地方军工企业可参照《通知》执行(具体企业名单附后)。
二、《通知》中第四条的“当地税务征收机关”是指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地方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