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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地税发[1995]1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09-29 桂地税发[1995]149号 我要评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5]149号

全文有效

1995年8月1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5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区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征管处。

  一、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办法》第三条所列部门(单位)代征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这些部门(单位)支付出租车驾驶员个人应税所得,即成为法定扣缴义务人,则应按照税法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二、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出租车驾驶员停运时必须持有效停运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停运备案登记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其停运期长短,相应核减其停运期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三、地税、国税两套机构的征管范围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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