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广西  >  桂地税发[1995]1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收协税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5]1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收协税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09-29 桂地税发[1995]120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9]161号),此文件停止执行。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收协税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5]120号

失效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收协税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征管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收协税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税的征收管理,充分调动公民协税护税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税员是指经地方税务机关指定,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开展地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含税务机关聘请的助征员)。

  第三条  协税员分为公开协税员和秘密协税员两种,他们在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的组织领导下组成公开协税网和秘密协税网。

  (一)公开协税员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税务机关公开指定,可公开进行协税工作的人员。

  (二)秘密协税员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秘密指定,秘密进行协税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公开协税员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有关税收政策,增强广大公民依法纳税观念,培养自觉依法纳税的良好社会风气。

  (二)收集反馈社会各界对税收政策和税务机关工作的意见,以便完善税制,改进工作。

  (三)配合和协助地方税务机关控制税源、查处税收违法行为,防止税款流失,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四)加强宣传舆论监督,宣扬为地方税收事业作贡献的好人好事。

  第五条  秘密协税员的主要任务,是秘密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的线索、情况,并暗中协助配合地方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案件。

  第六条  地方税务机关根据需要确定协税员的具体工作任务和工作量。

  第七条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协税员工作量和贡献的大小,给予一定的补助,对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协税员给予奖励。

补助、奖励资金来源另行规定。

  第八条  凡协税员署名举报的偷税案件,经查实处理结案后,另外按补税额或罚款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九条  公开协税员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公开协税员必须由基层征收单位提名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方可指定。

基层征收单位负责对公开协税员进行具体管理

  第十条  地方税务机关对秘密协税员实行高度集中管理体制:秘密协税员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局直接指定和管理,其名单及个人有关情况纳入绝密级档案。

  第十一条  公开协税员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秘密协税员向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指定的人员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切实保护广大协税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秘密协税员和举报人员实施严格的保密制度,对泄密和打击报复者,要坚决追究责任,严加惩处。

  第十四条  各地、市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贯彻措施,并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l995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