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广西  >  桂地税发[1995]9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和税收票证档案保管期限》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5]9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和税收票证档案保管期限》的通知

09-29 桂地税发[1995]97号 我要评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和税收票证档案保管期限》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5]97号

全文有效

1995年4月28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和税收票证档案保管期限的通知》(国税发[1994]2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过去税收会计、票证档案保管期限与本通知不符的,应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文中提及的财预字(84)第85号文件,详见原区税务局《一九八〇-一九九〇年税收计会统工作制度汇编》一书第35页。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