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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7]19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发《地方税纳税人管理证》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4]43号
失效
为明确我区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对象,强化税收征收管理,便于地方税纳税人办理有关地方税事务,根据区地税局《关于税务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桂地税发[1994]26号)的规定,我局统一制作了《地方税纳税人管理证》(以下简称《管理证》)。现将有关管理事项明确如下:
一、核发对象及范围根据桂地税发[1994]26号文规定,凡需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缴纳地方各税的我区纳税人,除已由地税局核发税务登记证件之外,应予核发《管理证》。
一次性缴纳地方各税的纳税人,可不发《管理证》。
二、领发程序和核发办法《管理证》由区地税局统一制作,由各地、市地税局确定需要量,并集中到区地税局领取,分发给各县(市)地税局,由各县(市)地税局核发给纳税人。各市、县(市)地税局可以授权各税务分局、所代为核发。
具体核发办法是:
1、凡按规定需向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缴纳地方各税的纳税人,均应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填写《地方税纳税人基本情况报告表》(格式附后)随《税务登记表》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
2、在本通知实行前已由国税局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并已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按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补报《地方税纳税人基本情况报告表》;对已由国税局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尚未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除按规定不需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应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填报《地方税纳税人基本情况报告表》。
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及《地方税纳税人基本情况报告表》后,对应核发《管理证》的,应在《地方税纳税人基本情况报告表》"主管税务机关意见"栏,填注"同意核发《管理证》"字样。然后呈报有权批准核发《管理证》的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三、核发时间这次对现有纳税人核发《管理证》的工作,从1998年1月1日开始,到三月底结束。
附件:地方税纳税人基本情况报告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