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迟到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会场处理问题的批复
桂地税函[1998]第213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1月3日
柳州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柳地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听证会当事人不准时到会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柳州地税报[1998]39号)收悉。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迟到会场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税务机关向当事人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明确了举行听证会的准确时间,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迟到听证会场的,听证主持人视具体情况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后,可以决定举行听证会,也可以决定听证会改期举行。听证会改期举行的,应制作改期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听证会改期后,当事人仍未按时到听证会场的,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第十二条规定,当即宣布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本案听证程序终结。同时由听证记录员记明有关情况经听证主持人和本案调查人员签字后附卷备查。
此复。
抄发: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