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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国税函[1998]第4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广西华联石油有限公司等168家企业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09-29 桂国税函[1998]第415号 我要评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广西华联石油有限公司等168家企业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函[1998]第415号

全文有效

1998年9月3日

各地区、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自治区工商局下发文件,决定吊销广西华联石油有限公司等168家企业的营业执照(见附件)。为处理好被注销企业的税务管理事宜,请有关国税机关对照文件对已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及时进行税务检查,属于辖区内的应督促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并在注销前向纳税人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并相应在计算机上进行有关户籍处理。严防国家税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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