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广西  >  桂地税发[1998]第1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缴纳防洪保安费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扣除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8]第1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缴纳防洪保安费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扣除的通知

09-29 桂地税发[1998]第162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1]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缴纳防洪保安费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扣除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8]第162号

失效

1998年8月17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征防洪保安费的决定》(桂政发[1996]102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职工,按月工资收入分档一次性征收防洪保安费。月工资收入在250元以上,400元(含 400元)以下的,每人每年征收40元;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征收60元。经研究,对职工个人按上述规定的标准缴纳的防洪保安费,在缴纳的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附件:
    分享:

    微信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