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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 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 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征求意见

2021.8.3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授权事项,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草拟了《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8月16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税政法规处

  戴朴,电话:0851-86838613,邮箱:403401883@qq.com。

  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艾勇,电话:0851-85215792,邮箱:184274798@qq.com。

  附件: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1年8月3日

征集附件

附件: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  件

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贵州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为纳税人住所地。纳税人住所地是指营业执照或其他记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上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等地址。

二、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其总机构、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缴纳地。

三、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缴纳地。

四、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受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受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缴纳地。

五、上述情形之外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缴纳地。

六、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由省税务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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