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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财税函[1995]政字第175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省武警总队与华兴荣开发公司交换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省武警总队与华兴荣开发公司交换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琼财税函[1995]政字第175号

全文有效

1995年9月21日

琼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琼地税政字[1995]22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税收问题答复如下:

  武警海南省总队后勤部与海南省华兴荣房地产开发公司两单位交换国有土地使用权,实际是双方转让了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又取得了对方的土地使用权。这是双方同时发生的一种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税法规定,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属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交换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双方应各自计算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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