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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财税[1995]所字第550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航空公司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航空公司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1995]所字第550号

全文有效

1995年11月8日

省地方税务局、征税中心、三亚市地方税务局、征税中心:

  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554号文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空勤人员的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应全额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能给予扣除。”因此,凡在我省内各航空公司支付给空勤人员的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从今年十一月起应按上述规定全额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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