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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财税函[1995]政字第151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要求免征公路改造工程税费问题的复函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要求免征公路改造工程税费问题的复函

琼财税函[1995]政字第151号

全文有效

1995年8月23日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琼交函[1995]19O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你厅自筹资金自己组织施工的公路改造工程不属于营业税的免税项目,并且,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任何部门均无权规定减免税项目。

  二、根据国务院国发明电[1994]26号紧急通知:“无论是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还是地方税,都要执行国家统一税法,不准擅自制定减免税政策。”营业税虽属地方税种,但地方财税部门无权减免营业税税收。

  因此,你厅自筹资金自己组织施工的公路工程不能享受免税待遇,应依法缴纳各项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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