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关于水产品冷冻加工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核定结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9.9.2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 3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将水产品冷冻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2019年5号)要求,现将已通过核定的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公布如下:
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核定结果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产成品名称 |
耗用农产品名称 |
产品类型 |
核定方法 |
农产品单耗数量 |
核定期限起止 |
海南明峰水产有限公司 |
91469003798716533K |
条冻带鱼 |
带鱼 |
冷冻水产品 |
投入产出法 |
1.06 |
2019年9月1日至9999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