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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地税函[1998]37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大针织有限公司出租房产征收房产税的批复

09-29 冀地税函[1998]37号 我要评论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大针织有限公司出租房产征收房产税的批复

冀地税函[1998]37号

全文有效

保定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中大针织有限公司出租房产征收房产税的请示》(即保市地税税函[1998]第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及政务院《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将在中国境内的房产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每年按18%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你局反映该企业的房产已改变其生产用途,用于出租,同意你局按每年取得的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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