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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人社字〔2020〕118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冀人社字〔2020〕118号

全文有效

2020.4.26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就业工作安排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全力做好保就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暂时生产经菅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认定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覆盖范围

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生产经营遇到暫时性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

二、统筹地区的实施条件

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24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三、困难企业认定标准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为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我省及所在区域产业发展方向和环保政策、长期吸纳就业人数较多(具体人数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超过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

3.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无历史欠繳;

4.2019年度经营情况亏损,或受疫情影响2020年以来营业收入与去年同期同比下降幅度在50%(含)以上(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结余和受疫情影响程度自行确定);

5.与企业工会协商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并承诺1年内不裁员或少裁员;

6.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因难企业

1.存在偷税漏税、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的严重失信企业(以“信用河北”网站的“受惩黑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为准)

2.被列入破产清算或注销名单的“僵尸企业”;

3.申请稳岗返还时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比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减少超过50%的企业

四、规范认定程序

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由统筹地区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建立会审机制予以认定

1.申报。参保企业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申请表》、稳岗措施、承诺书及各市按材料最简要求明确的其他材料。

2.初审。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参保缴费、裁员及企业信用等情况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同级人社部门。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汇总后,将符合条件企业申报材料报统筹地区人社部门

3.认定。统筹地区人社部门组织会审机制成员单位召开认定会,根据认定条件和企业申报材料等会审认定,确定拟认定企业名单。统筹地区人社部门将拟认定企业名单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工作要求

(一)各市要根据当地基金结余、产业发展方向和企业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因难企业认定条件,优先向行业重点企业,战略新兴产业企业,技术先进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酒店、旅游、零售、冰雪等行业企业倾斜,同时加大对龙头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支持力度。各市要在本通知下发后抓紧制定困难企业认定标准,报省人社厅备案后实施。

(二)各地要充分利用人社大数据比对,通过业务协同和数据协同,进一步精减证明材料。在审核“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和环保政策”时,可采用企业承诺形式减少证明材料。

(三)各地对已享受2020年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又符合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条件的参保企业,经审核批准后,由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予以补差。

(四)各统筹地区人社部门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加强情况预判和适时调控,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

(五)按照本通知做出的认定结果,仅做为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依据,不作为其他用途。

附件: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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