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河北  >  冀财税字[1997]42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行办法》的通知

冀财税字[1997]42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行办法》的通知

09-29 冀财税字[1997]42号 我要评论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行办法》的通知

冀财税字[1997]42号

全文有效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从1997年7月1日起开始征收。

  二、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预算管理问题,按照冀财预字[1997]24号文化的规定执行。

  三、 单位和个人用现金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税务机关用"税收完税证"征收,用"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入库。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