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行办法》的通知
冀财税字[1997]42号
全文有效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从1997年7月1日起开始征收。
二、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预算管理问题,按照冀财预字[1997]24号文化的规定执行。
三、 单位和个人用现金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税务机关用"税收完税证"征收,用"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