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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国税发[1997]55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石青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企业向承包商支付奖金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09-29 冀国税发[1997]55号  我要评论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石青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企业向承包商支付奖金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冀国税发[1997]55号 

全文有效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石青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石国税[1996]146号)收悉。关于石青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企业支付给承包商奖金的税务处理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石青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企业支付给承包商的奖金,属于该公司建造公路的支出,应计入公路固定资产的价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的规定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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