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冀财税[2004]63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1月4日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增值税税款的具体返还办法,请各市依据财驻冀监[2003]第73号文件和冀财预字[1994]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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