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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国税函[2004]338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

09-29 冀国税函[2004]338号 我要评论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4]338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国税函[2004]8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主管税务机关税政部门将审核批准的新认定一般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传递同级信息中心一份,作为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子系统的发行依据.

  二、《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中的“专用发票种类”栏目填写最高开票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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