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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国税发[2004]107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09-29 冀国税发[2004]107号 我要评论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4]107号

失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4年7月份起,各市应于每月18日前将当月采集汇总的《开具清单》和《抵扣清单》电子数据通过FTP上报省局,上传方法同运输发票。

  二、各市在汇总上传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与省局联系。

  联系人:流转税处李文超0311-8625282信息中心张世红0311-8625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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