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石国税函[2003]373号
失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公务员培训中心: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函[2003]5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以下几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4年开始,我市国税系统的新建、改扩建及旧楼装修项目统一实行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
二、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必须是经过充分研究和论证,符合条例并已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
三、市局项目库申报时间为前一年度的3月1日前。申报内容包括基建项目库项目申报书、基建项目可行性报告、申报总局基本建设项目库项目情况表、项目单位现有办公用房情况表、基建项目面积计算表。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