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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地税发[2003]55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09-29 冀地税发[2003]55号 我要评论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3]55号

全文有效

2003年5月27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征管处)反馈。

  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的确定问题。税务登记代码中的前六位行政区域码由省局会同省国家税务局确定后另行文通知,后九位代码以同级技术监督部门赋予的当年验讫的组织机构代码为准。

  二、关于税务登记证件遗失的处理。纳税人应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持主管地税机关签章的《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在《河北税务》杂志刊登遗失声明,尔后凭遗失声明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补办税和登记证件。

  三、关于简并征期问题。对地处偏远正常经营而不能实行委托代征的小额纳税人,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按半年的方式缴纳税款。小额纳税人的标准为年纳地税税额在500元(含)以下,各市也可结合实际适当调高。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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