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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地税函[2003]93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禁止在推行数据电文申报方式中向纳税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的通知

09-29 冀地税函[2003]93号 我要评论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禁止在推行数据电文申报方式中向纳税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3]93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近日,据纳税人反映,个别地税机关在推行数据电文申报方式过程中向纳税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这一做法,严重违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侵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并损坏了地税机关形象。为此,省局重申如下:

  一、各级地税机关务必要提高认识,站在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结合我省开展的“树正气,讲学习,求发展”活动,认真贯彻《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禁止在推行电子申报过程中向纳税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的通知》(冀地税函[2002]239号)精神,不折不扣地做好落实工作。

  二、在推行数据电文(如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网络传输)申报方式的过程中,要充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坚持纳税人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推行和向其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一经发现,将追究直接责任人或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要逐户征求已实行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的纳税人意见,对不愿采用的,要充分尊重其意见,由其自主选择其他申报方式进行申报纳税。

  四、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纳税人自愿采取数据电文申报方式时,需报经地税机关批准。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填报由主管地税机关发放的《邮寄(数据电文)申报申请审批表》,并报送相关资料。

  (二)纳税人与主管地税机关指定的数据电文申报软件的开发公司签定使用软件书面协议书,并于签定之日起10日内将协议书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三)主管地税机关收到纳税人报送的《邮寄(数据电文)申报申请审批表》和协议书后,经审核无误的,按照《河北省地方税收业务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受理待批文书”中的有关要求经予批准。

  各级地税机关要将此申请审批程序做为贯彻《规程》的一项措施来抓。对已采用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的纳税人但未按照上述程序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的要重新补办。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贯彻落实上述要求。已经开展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的单位,要及时进行自查自纠,并将自查结果于6月底前报省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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