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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地税发[2003]35号保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小额纳税人定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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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小额纳税人定额标准的通知

保地税发[2003]35号

全文有效

2003年4月14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征收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实行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根据省局征管工作会议精神,对年纳税额500元以下正常经营的定期定额纳税人,可以确定为小额纳税人,对小额纳税人可实行简并征期的申报纳税方式。各单位可以视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小额纳税人标准,并要求其按季或按半年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并报市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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