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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国税外发[1995]27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度动用期初库存所含已征税款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09-29 冀国税外发[1995]27号 我要评论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度动用期初库存所含已征税款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外发[1995]27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近来,一些市、地来电话反映,对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度动用期初库存所含已征税款的审批权限规定不够具体,要求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统一规定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税负高于原工商统一税的,在计算退还企业1994年度多缴纳税款时,应先抵扣期初库存所含已征税款,其审批权限按

省局冀国税外发[1994]5号文规定权限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税负持平或下降的,1994年度企业动用期初库存所含已征税款,经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批准,摊入企业进项税金。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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