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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国税外发[1994]8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外发[1994]8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依照执行。

  一、要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的1994年期初库存已征税款进行认真审核、严防弄虚作假、扩大或虚报已征税款。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既增加税负,又动用期初存货的,应分别计算抵扣的已征税款,即其多缴纳的税款先抵扣已征税款,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9号文规定计算动用存货已征税款,直至抵扣完为止。

计算公式为:

动用存货已征税款=动用存货金额×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1994年期初存货余额

  三、外商投资企业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时,应写出申请,连同有关会计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对未申报或申报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处理。

  四、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审批权限、比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冀国税外发[1994]5号文件执行。

  二、要建立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分离和处理情况的统计制度、分企业设置台帐,并于年度终了后20日内,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情况上报省国税局涉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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