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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国税外发[1994]5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纳税款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纳税款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外发[1994]5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纳税款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依照执行。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年退还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委托市、地区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年退还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于年度终了后20日内上报省国税局审批。对按季预退税款的,应于季度终了后10日前上报省国税局审批,年终清算。

       三、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上年退税情况上报省国税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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